鬼才律师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第179章 学校不愿意啊那就算了
第179章 学校不愿意啊那就算了 恶势力很多人在听到这个名词的时候会有点不太理解。
其实我们经常说的“扫黑除恶”里的那个“恶”就是恶势力。
根据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说人话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雏形。
表面上看这些行为其实还没到恶势力的程度刑法有谦抑性的。
因为在我们正常理解中想要达到恶势力那你最起码欺男霸女什么的要有吧。
但是“两高”20年又发了一个新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其中规定: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通过郭子浩刚刚的描述除了那个硕哥外还有另一个混混然后就是这些学生平日里经常会和学生要钱。
要到的钱除了自己买烟之外还会把一部分给那两个混混。
两个混混让学生们用他们的名头吓唬威胁殴打其他学生来要钱这样一来就有点意思了。
思路大概已经有了首先就是要找到之前几个学生威胁要烟钱郭子浩不给后会被打的证据。
最好能找到之前多次殴打的证据! 这样就能推出一个结论就是说几个学生的行为也涉嫌犯罪涉嫌的是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这里用到的是张明楷老师的理论。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其实在某个方面很像比如都有威胁胁迫的行为都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由此非法获取财物。
而张明楷老师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他用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举例来说明。
张三对李四说站住把手机交出来不然我就揍你。
然后李四把手机交了出来这算什么这算敲诈勒索因为张三的行为没有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地步。
但如果张三是一个壮汉手里拿着刀李四是一个娇滴滴的弱女子两人在一个小巷子里。
那这个时候张三说站住把手机交出来哪怕不用说什么不给我就揍你之类的话那也是抢劫罪。
因为张三的行为已经足以压制李四的所有反抗。
(注1) 同理放在这个案子里就是之前郭子浩有的时候没钱然后就会被对方各种殴打而且这样的情况出现了很多次。
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可以认为说对方长期的这类型殴打行为已经足以压制郭子浩的反抗。
在这个时候说要钱不给就揍你那就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而犯罪开始的时间是说出那句话的时候!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郭子浩的行为就有了正当防卫的基础。
虽然我们是成文法但并不代表案例就没用了法官判决某个案例的逻辑思维是可以学习然后用在类似刑案的辩护中。
同样根据郭子浩的描述那几个学生的手机里保存着大量殴打学生的视频平日里他们经常会强迫其他人看这些视频。
如果能拿到这部分证据事情就会好办了由此可以打开局面获取到那俩重伤学生的口供。
但是单单有了正当防卫的基础还不够不像是那个强奸案可以无限防卫。
所以如果可以认定对方为恶势力那就会好办很多。
等回到酒店周云已经在笔记本上记了很多基本上已经有了辩护思路接下来按照这个思路努力就行。
直接去和公安机关沟通肯定不太容易毕竟他知道的公安机关那边肯定也知道。
但他们却没有去调查最起码说明在这个问题上双方的观点肯定不一致。
所以还是要自己来想办法。
依旧是老办法在纸上进行思维风暴。
问题:拿到手机中保存的视频。
周云在后面画了个箭头又写了上了一句话公安机关出面是最合适的。
他不能直接去接触“被害人”更不可能花钱买视频你要知道这是刑事案件分分钟就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那么怎么才能让公安机关出面调查呢靠着自己的脸有一定可能但不够保险。
仔细思考之后周云又画箭头写了一句话:找其他家长来一起报案。
对先不要把两个案子扯在一起我不是想给郭子浩做辩护我只是作为一个守法公民去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我很单纯想去证明那两个混混存在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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